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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整合和调动产业用纺织品学科领域相关的教学与科研优势力量,切实服务于国家纺织行业产业及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战略需求,由西安工程大学牵头,联合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陕西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国际创新机构等法人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为明确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确定中心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中心各方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心的性质

中心是在陕西省政府主导下,由西安工程大学牵头,汇聚企业、学校、研究院所等在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领域的优势力量,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密切合作研发技术与产品的协同创新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展交叉性研究和尖端人才培养的研究机构。中心根据统一规划从事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的系统性创新工作。

第四条 中心中文全称为“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为“中心”。

英文全称为“Cooperative Innovational Center for Technical Textiles,Shaanxi Province”,英文缩略名为“CICTT”。

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邮政编码:710048。

第五条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坚持“需求牵引,开放共赢”原则。

以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重点解决纺织产业及地方经济发展相关领域转型升级面临的关键问题。

协同各方根据自身优势,联合打造互补互助、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实现中心可持续发展。

建构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和多元化成果转化和辐射模式,实现相互间教育、科研、人力、信息等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创新要素有机融合的新机制,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协同提升。

第六条 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发展或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七条 中心的宗旨

立足陕西,服务区域,面向全国,接轨国际,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主动对接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有效汇聚政产学研用各方创新资源和要素,合力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着力研究解决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领域的重大问题,协同培养纺织服装产业的拔尖创新人才,共同建设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显著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将其建设成为国际高水平的学术高地、创新中心、研发基地和产业引领阵地,全面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推动我国从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中心的任务

以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探

索纺织行业产业协同创新的体制和机制;面向国家发展的重要终端需求,针对纺织行业产业的重大、共性问题,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养一批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系列协同创新的示范效应,使中心成为国内高水平的纺织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行业企业服务基地、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成为陕西乃至全国纺织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和导航器。

第九条 坚持在合作中做优做强,在服务中发展壮大。连通纺织产业链,积极提供社会服务,努力使中心成为科研人员、科技条件、企业需求、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紧密结合的桥梁、纽带和平台。

第十条 整合纺织科技人员、终端产品需求、科研条件、科技信息和相关资质等资源,集中开展产业用纺织品的知识创新、技术研发、信息咨询、市场分析、产品质量标准研究、功能及安全性评价研究与环境友好研究,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项目研发、信息交流、联合培训、成果研讨、对接服务等方式,推动区域行业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纺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十二条 以多种形式提供各类产业用纺织品技术研发、管理和服务骨干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大纺织服装行业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由西安工程大学、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陕西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所、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称“核心成员单位”)和签订合作协议、遵守本章程的其它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国际创新机构等法人单位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中心、成为成员单位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声誉;

(二)拥护中心章程,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致力于推动纺织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具备参与和承担中心有关任务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中心、成为成员单位的,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理事长报告;

(二)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会议,讨论并确定是否接纳为成员单位;

(三)召开理事会,对决定是否接纳该申请单位进行投票表决;

(四)秘书处在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理事会决定;对接纳为成员单位的,由中心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理事参加中心理事会,参与中心规划、计划、项目等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按照规定知悉中心运作的信息,推荐有关人选;并就中心应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向理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审议事项;

(四)按照规定参与中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按照规定分享中心的科研信息;参与中心学术活动、项目评审、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奖惩评定以及文化建设;

(六)对中心举行的各类研讨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使用、资源平台共享等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对中心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转让、收益等按照规定享有受益权、处理权;

(七)在不影响中心重大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中心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与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进行协商办理;

(八)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和遵守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和执行中心各项决定;支持和保障中心的协调和管理;

(二)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守中心技术秘密,依法保护和使用中心知识产权;

(三)按照规定提供实现中心目标任务所需的技术、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配合管理参与中心教学、研发等方面的相关人员、物化资源;

(四)充分开放、共享本单位相关的各类教学、科研、信息资源,积极配合、协同培养培训产业用纺织品工程类创新人才;

(五)积极支持、参与中心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申报和组织,推动中心科技成果转化;

(六)积极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尊重其它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共同开展创新文化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理由,出现任何损害中心和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的变更:

(一)成员单位依法仅变更名称的,由其书面告知理事会,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变更名称后的法人实体继承其成员单位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成员单位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自身组织、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有义务及时告知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提出自身成员单位资格的意见建议。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退出中心、不再作为成员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其拟决定退出之日起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递交申请书,并在其中提出对有关问题处理的建议方案;

(二)秘书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事宜的核实、清查并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由秘书处告知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有关知识产权按照中心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成员单位退出中心、不再作为成员单位后,自其退出之日起四年内,中心不再受理其重新加入中心申请。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并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一)未尽规定义务、约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中心规章制度,损害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反本章程、中心规章制度、协议或其他约定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组织机构

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五大协同创新平台”的整体架构建设,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中心主任组成,协同创新平台是中心的组织结构基石。

第二十二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可推荐理事1名,牵头单位可推荐理事2名。中心邀请若干产业用纺织品领域专家担任理事。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核心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设秘书处,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通过。

(一)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协调小组。

(二)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理事会决议才有效。

理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作为集体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首席科学家的人选;

(二)审议通过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讨论决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方向、发展重点等重大事项;

(四)批准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协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事项;

(五)定期组织召开中心理事会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

(六)听取和审议中心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报告;

(七)决定中心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到人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理事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商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事项;

(二)协商产生各类重要人选提名;

(三)协商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

(四)协商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各项重要制度、计划和决定草案;

(五)协商决定中心主任提交的符合本章程授权的其它事项;

(六)协商决定理事会会议授权的各类事项;

(七)理事长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理事长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签署重要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受中心理事会的委托,是中心的学术咨询和指导机构。中心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特邀顾问若干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估中心规划的重大研究领域与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二)综合评估拟进入中心的机构和团队,提出推荐意见;

(三)科学评估协同创新平台的创新成绩,提出评估意见;

(四)指导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负责中心设立的各类重要学术奖项的评选;

(五)为中心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中心的国际学术视野,打造一流的产业用纺织品国际学术中心。

第三十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作为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机构。秘书处与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十一条 中心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负责中心运行的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的规划任务。工作委员会设立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由中心各协同单位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即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由牵头单位在产业用纺织品领域享有国际声望的著名专家担任。中心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在各协同单位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名誉主任、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为4年。

第三十二条 中心主任领导中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中心工作,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中心及各协同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及建设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平台主任;

(三)组织制定并向理事会提请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

(四)组织深化协同创新,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寓教于研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研究平台的组建与运作、面向纺织产业的科技和社会服务;

(五)推动探索、健全和完善中心链式化、开放化、国际化的协同创新体系,孵化国内一流、国际前沿的原始重大创新成果;

(六)健全协同创新制度规则,营造协同创新文化氛围;

(七)依据《章程》制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八)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九)接受理事会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其他管理事项;

(十)常务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同创新平台:是中心从事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构成单位。协同创新平台贯彻政产学研用相结合,产业链连通上下级由原始创新到最终产品及市场企业用户的完整体系。

第三十四条 中心设立产业用纺织原材料、复合材料结构与制品、特种军需材料等3个协同方向,初期设立5个下属协同创新平台,包括:

1. 先进复合材料制备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

2. 特种功能性测试与分析技术研究与服务平台

3. 特种军需及营房装备产品研发基础研究与实验平台

4. 安全防护用纺织品及服装工程技术研究与实验平台

5. 新型纺织工业装备自动控制与信息化研究平台

第三十五条 中心方向、平台的调整由理事会议决定;中心内设机构增减等,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联络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服务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依托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用纺织品骨干企业为中心提供服务支撑;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的公共科研资源与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中心的资源与信息的集成与共享,为中心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支撑;

(四)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章 人员聘任与管理

一、人员聘任

第三十七条 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聘期结束前3个月进行评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聘任过程中坚持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中心主任的聘任

由中心理事会委托学术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经公示后,由中心理事会正式聘任。

第三十九条 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的聘任

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公开选拔协同创新平台研究方向首席科学家与科研团队。首席科学家应聘者需经个人申请、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聘为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

第四十条 科研团队采取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四年为一个聘期。平台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和聘期评估结果对首席科学家进行动态调整。首席科学家的薪酬由协同创新中心统筹安排。团队内部的聘任标准和考核条件由首席科学家自行决定,相关费用由首席科学家从其团队薪酬中支出;首席科学家提出拟聘申请后,由中心主任审批核准。

第四十一条 各研究方向科研团队的首席科学家提前解聘与辞职,团队的退出:首席科学家未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者,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中心主任决定提前解聘,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并报首席科学家所在依托高校或骨干企业备案;与首席科学家绑定的团队研究人员与辅助人员按同样程序解聘;聘期结束前首席科学家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中心主任,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与首席科学家绑定的研究人员与辅助人员按同样程序与中心脱离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行政服务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由中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

二、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对岗位聘任人员,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的形式,既在聘期充分保证人员待遇和条件,又避免人事调动引发的人才纠纷。国内人员的人事关系仍属其原单位,在聘任单位可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待遇,在原人事所在单位可按停薪留职办理,原单位保留工资待遇的,任聘单位按年薪标准发放补差部分。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与中心、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并在中心(平台)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所聘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中心的定期考评。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等问题,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聘任的首席科学家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可依托单位引进或聘用。一般先由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聘期结束后不续聘的,可回依托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第六章 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评估。

第四十八条 中心聘任的人员仍享受原单位提供的既有工资、岗位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上述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特殊补贴、住房补贴及绩效奖励,具体数额由中心决定,并通过合同明确。

第七章 评估与激励

第四十九条 学术评估包括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评估、协同创新平台学术水平评估、科研团队的学术水平评估。中心是以产业用纺织品相关学科为主的研究和教育实体,学术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产业用纺织品领域创新成绩和对专项的贡献情况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情况,以及学术委员会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五十条 人才培养评估主要考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国内外优秀硕、博士生来中心做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以审核年度报告的形式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中心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的《中心工作年报》报送理事会,理事会将考核结果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五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每年向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中心理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各研究方向首席科学家的聘期考评分为中期考核和聘期评估,分别在首席科学家聘期中期前3个月和4年聘期结束前3个月进行。首席科学家应向协同创新中心提交聘期工作报告,中心主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心理事会。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者,给予1年缓冲期(经费支持逐步缩减),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水平则不再担任平台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也不再享受首席科学家的任何待遇。

第五十四条 中心设立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聘任期内取得重大成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细则由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或陕西省财政对中心的2011专项资助及理事单位自筹经费的支持、以及依托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获得的相关科技项目管理经费。

第五十六条 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据《章程》制定中心《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心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心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第五十七条 中心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各依托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协同申报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制度。在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的协调支持下,成员单位进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一体化申报,全面实现创新资源要素的共享约定、实质整合、同向释放和统筹运用。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政府资助项目协同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论文署名权等归属由相关方依法协商确定;投资委托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中心与项目投资方共同所有,使用权归投资方。

第五十九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成员单位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心理事会下设财经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中心的日常财经工作。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预算、分配制度、经济政策的审定、绩效考核办法等)由中心理事会集体研究、决策。严格预算管理,规范收入和支出,明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制度。本着开放、共享、共建、共赢的宗旨,按照仪器设备资源“所有权不变、管理使用统筹”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网站,设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仪器设备由中心和仪器所属单位双重备案,由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和操作,成员单位间实行联网、开放、优惠优先有偿使用。

第六十一条 建立合作保密制度。中心在开展科研和与企业合作中应建立保密制度,合作双方需签订保密合同。凡涉及泄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成员单位间的基础数据、科技信息等资源,在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向中心开放共享。中心研发和服务活动中的信息数据向

成员单位开放共享。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依照同样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中心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中心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协同单位制订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中心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五条 中心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成员单位和中心均信守本章程。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心的理事会秘书处。经理事会的全体理事同意,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