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以下简称“2011计划”),为有效汇集资源,促进产业用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集约使用效率和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归口中心管理的学校现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校内外其他科研基地等拥有或控制的,可供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该资源对中心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中心本着“开放、共享、共建、共赢”的宗旨,按照“所有权不变、管理使用统筹”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网站,努力实现资源的科学使用、开放共享的持续运行、资源效益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共享资源整合及管理组织
第四条中心各协同单位将本单位可开放共享的资源纳入中心统筹,资源所有权仍归属原单位,统一对协同体各单位开放共享使用。
第五条中心统筹规划科研平台、仪器设备、信息网络等的建设,依托协同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时,充分考虑各协同体现有资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避免重复建设,扩大共享范围,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第六条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中心各协同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跨单位、跨地域的开放共享、有偿服务。
第三章收费标准、结算与考核
第八条中心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情况,拟定测试和加工(以下简称“测试”)收费标准,报中心主任和理事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为调动校内相关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多出科研成果,减轻其科研测试经费负担,对校内样品的测试费按网上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预约测试任务完成后,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依据收费标准和测试项目填写测试费结算单,送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并单独建账管理。
第十一条测试费收入分配办法:35%上交学校,65%返还中心(35%用于人员培训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20%用于共享奖
励和发展基金,10%用于加班补贴和奖励)。
第十二条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对于共享的仪器设备资源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效、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共享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开放共享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中心应加强资源管理的技术力量建设,建立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建立并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对应的考核评价标准,确保资源的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依据中心任务需要和现有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向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和社会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员单位使用需求,在预约冲突时优先保证中心成员使用。
第十五条由学校和中心共同筹集设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检测基金,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精度准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妥善保管服务时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开发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网上预约系统,为广大师生用户提供方便、快捷、自主、灵活的预约方式。该系统不仅可以充分展示中心大型精密仪器现状和特性,还能够让师生及时了解其运行和使用状况。
第十八条工作流程如下:用户网上注册→中心审核通过→用户登录查看→预约申请→中心受理回复→用户送样→中心测试→中心出具测试费结算单→财务收费→中心发放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中心在承担测试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书,约定测试周期及相关要求等事项,确保任务如约完成。
第二十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补缴所有差额。中心将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经中心主任和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中心主任和理事长审议通过后施行,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